甘肃酒钢团体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1 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0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1 年5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045,678,7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转增10股,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共计派发股利204,567,871.2元。实施后总股本为4,091,357,424股,增加2,045,678,712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正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1年5月13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1年5月16日
(三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新增无穷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2011年5月17日
(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1年5月20日
截止2011年5月1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派发现金红利的实施办法:
(1)控股股东酒泉钢铁(团体)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穷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公司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 元。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5)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 年1 月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题目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进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实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实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实文件)。
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照每10 股转增10股的转增比例直接计进公司股东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