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气力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
根据三部分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答应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自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进,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给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同时,自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职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分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进,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重建的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难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分鉴定的因地震灾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的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自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自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向受灾地区的捐赠,答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