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性基金治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近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性基金治理暂行办法》
在财政部官网上获悉,为加强政府性基金治理,进一步规范审 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近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性基金治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性基金 的概念、申请和审批程序、征收和缴库、预决算治理、监视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办法》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必须报财政部审批或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分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心、国务院文件没有明 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审批。政府性基金应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及时、足额缴进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办法》要求,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同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 政部分审核。各级财政部分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分别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办法》夸大,对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治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该《办法》的颁布,有助于中心部分和单位,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全面把握政府性基金治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认真履行政府性基金治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收进分配秩序。
财政部在9月10日的答记者问中,谈到制定《办法》的原因时表示,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分不断加强政府性基金治理,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政 府性基金治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题目:一是政府性基金概念和含义不明确,存在以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的现象。二是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题目屡禁不止, 加重了社会有关方面负担。三是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治理不尽规范。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心、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是国家财政收进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目前,全国共设立了铁路建设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 费附加等31项政府性基金,对促进相关领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治理,财政部每年都向社会公布政府性基 金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视。同时,所有政府性基金都纳进政府性基金预算治理,收支按照法定程序接受人大审查和监视。需要说明的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中,除了 向社会无偿征收的31项政府性基金外,还包括以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获得收进并有特定用途的土地出让收进、彩票公益金等财政专项资金。